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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教〔2017〕143号

 

各单位: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修读学分和成绩转换与记载的管理,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30日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教〔2017〕128号)第二十六条,对我校本科生修读学分和成绩的转换与记载,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学生

(一)根据学校或学部(院系)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

(二)参加学校认可学分的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

(三)经学校审核认可,参加个人访学计划的学生;

(四)通过插班生考试或转学手续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五)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后,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

(六)参加经学校审核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学生;

(七)经学校审核同意,参加研究生课程修读的学生;

(八)转专业学生。

第二条  学分转换与成绩记载办法

(一)校际交流学生、插班生、转学学生

1.申请转为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教育课程的,他校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时等应高于我校相应课程或相当。

2.申请转为通识选修课程的,他校课程应符合我校通识选修课程的基本要求。

3.可以是单门课程之间转换,也可以是课程组之间转换,但可转换的总学分量不超过在他校修读的总学分量。

4.他校为每学年三学期制或以上的,可转换的学分先按照我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进行换算,即1学分对应18学时。对于学分体系与我校不一致的高校,以对方高校发布的官方学分转换说明为依据,如无明确说明的,按照我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进行换算。

5.学生填写《华东师范大学课程学分转换认定表》,经开课单位和学校审核,课程可以认定为我校的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二)转专业学生

1.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转为同一课程。

2.比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高一层次或同层次的课程可以替代低层次的同类课程。

3.其他课程可以转为通识选修课程。

4.属于第2点所列情况的,学生填写《华东师范大学转专业课程学分转换认定表》,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属于第1、3点所列情况的,学生无需申请,直接认定。

5.认定仅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单不作任何调整。

(三)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审核通过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直接由学部(院系)或教务处在本科教务系统内录入。

(四)修读研究生课程

学业优秀的学生可以修读我校或者合作院校的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经开课单位和学校审核,可以认定学分,成绩予以记载。

(五)再次录取学生

1.原修读学校为我校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与在读培养方案中相同或内容、要求相当的课程,可直接认定。具体参照本条第(二)款转专业学生的转换办法。

2.原修读学校非我校的学生,原学校层次应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课程认定具体参照本条第(一)款校际交流学生、插班生、转学学生的转换办法。

3.学生申请认定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在读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40%,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予认定。

第三条  在参加他校课程学习前,学生应认真查看自己的专业培养方案,征求学部(院系)相关老师的意见,拟定在他校的选课方案,以利于课程结束后顺利认定。

第四条  非本科教务系统内选修的课程,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此类课程予以标注。

本科教务系统内选修的课程,成绩、学分和绩点直接计入。

第五条 成绩及学分转换以高校出具的官方成绩单/成绩说明为依据。学生对所提供成绩单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成绩单的视作严重作弊行为,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此细则中所提“开课单位”指学生要认定为我校课程的相关开课单位。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原《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华师教〔2011〕45号)自行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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